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总结,又是对未来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指引。“十四五”时期,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抓住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统一、协同共进。
政府和市场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党的伟大创举。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原因在于开创性地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走出了西方经济学独立、割裂看待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困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别的什么市场经济,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这一前提,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殊性结合起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推进逻辑是既要发挥市场经济的长处,又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按照这一目标和逻辑,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我们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到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再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再到服务型政府,我国紧紧围绕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一核心问题持续发力、不断深化改革,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彰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优势。“十四五”期间,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继续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上下功夫,把两方面优势都发挥好,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仍然是改革的核心问题,着力点在于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统一
经济发展既要靠市场,也要靠政府,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统一,两者各自发挥应有作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是割裂的、对立的,片面强调市场或政府作用都会走向失灵。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是有机的整体,二者既有分工又要合作。分工在于市场和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和方式不同,合作在于二者要相互促进、相互补充,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该是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的“强市场、强政府”模式。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互依存、相伴共生。
有为政府是有效市场的前提和保障。市场经济本质上是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但并不是全部作用。市场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尤其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市场失灵问题更加突出,需要政府及时干预才能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进而保障市场的有效性。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向市场主体放权、为市场主体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一系列措施,需要有为政府予以实施。经济发展中市场秩序、市场监管、社会公平公正等问题需要有为政府予以维护。
有效市场是有为政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为政府的目的在于提高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有效性,发挥市场优势的同时克服市场失灵。有为政府就是要做市场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有为政府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通过市场机制体现,市场的有效性决定了有为政府的边界。一方面,政府要削减行政权力,减少对经济的直接干预,给市场松绑,激发市场活力,不越位、不错位。另一方面,政府要营造公平环境、守住市场底线,不缺位。
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要在改革实践中协同共进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既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又是一个重大实践命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不断彰显的同时,我国市场体系不健全、发育不完备、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消除,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比,仍需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在“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引领下,我国政府应该立足世情、国情、党情、社情和民情,从工作实际出发,寻找政府与市场作用的最佳平衡点,协同推进政府与市场改革。
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边界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处在一种动态调整之中。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平衡点要在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前提下,依据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确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根据市场发育水平和政府治理能力动态推进。在向市场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强化监管和服务,政府既要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做好“裁判员”,该管的管起来,又要培育市场发展做好“陪练员”,以市场发展倒逼政府改革,以政府改革促进市场发展,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良性互动。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的战略部署,高屋建瓴,具有极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让有效市场、有为政府默契配合、相得益彰,才能使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与市场经济作用更好发挥。
(作者系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