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省政府对省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确认,现将省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行政执法部门派出机构通告如下
一、省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47个)
1.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能源局) 2.黑龙江省教育厅 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 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6.黑龙江省公安厅 7.黑龙江省民政厅 8.黑龙江省司法厅 9.黑龙江省财政厅 10.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1.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12.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1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15.黑龙江省水利厅 16.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17.黑龙江省商务厅 18.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黑龙江省文物管理局) 19.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1.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2.黑龙江省审计厅 23.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4.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25.黑龙江省体育局 26.黑龙江省统计局 27.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8.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9.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30.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31.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32.黑龙江省粮食局 33.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34.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35.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36.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37.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 38.黑龙江省版权局 39.黑龙江省电影局 40.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 41.黑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42.黑龙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43.黑龙江省档案局 44.黑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高速公路分局) 45.黑龙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46.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 47.黑龙江省公安厅林区公安局
二、省本级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1个)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省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派出机构(13个)
1.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哈尔滨无线电管理处 2.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齐齐哈尔无线电管理处 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牡丹江无线电管理处 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佳木斯无线电管理处 5.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大庆无线电管理处 6.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鸡西无线电管理处 7.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双鸭山无线电管理处 8.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伊春无线电管理处 9.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七台河无线电管理处 10.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鹤岗无线电管理处 11.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河无线电管理处 12.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绥化无线电管理处 1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大兴安岭无线电管理处
四、有关要求
(一)本通告发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凡因机构变动、职能依法被调整或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致使行政执法实施机构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省司法厅审核并报省政府确认后向社会通告。
(三)无合法依据、未经通告的单位或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