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冰雪旅游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有关工作任务,助力北京冬奥会举办,加大冰雪旅游产品供给,推动冰雪旅游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冰雪旅游消费需求,推动实现“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目标,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国家体育总局编制了《滑雪旅游度假地等级划分》(LB/T 083—2021)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根据《等级划分》,滑雪旅游度假地划分为2个等级,从高到低为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省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并规定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单雪季游客人数不应少于 20 万人次。空间组成是以县级行政区作为滑雪旅游度假地的依托区,有空间高度集聚的滑雪旅游区作为滑雪旅游度假地的核心区。滑雪旅游资源应具有地形、生态、气候、区位交通、发展潜力等综合条件优良的滑雪旅游场地资源,且无多发性不可规避的自然灾害风险。

《等级划分》造雪系统应覆盖所有雪道。应具有空间集聚的滑雪场地设施、户外休闲活动设施。以滑雪旅游度假为主,宜开展四季旅游。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旅游综合服务板块,《等级划分》还显示,核心区内应有雪具大厅,具有咨询、购票、投诉、休息、集散、滑雪器材装备存放和维护、租赁等滑雪旅游度假功能。应有一定数量的旅游饭店、特色民宿等住宿接待设施,同时住宿服务设施应满足相应的服务要求和质量规范。

此外,根据《等级划分》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评定条件部分,滑雪旅游度假地核心区面积不应少于20km²。核心区滑雪旅游场地山地垂直落差不宜少于350m;雪道总面积不应少于 100hm²;应有适宜比例的初级、中级和高级雪道面积;核心区日最大接待游客环境容量不应少于 5000 人;应具备举办单项或综合国际滑雪赛事的条件。在核心区旅游市场规模与结构部分,单雪季游客人数不应少于 20万人次。应以接待过夜游客为主,年过夜游客的人天数指标与年游客总人数的比例不宜少于 80%,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不应少于 2.5 天。应具有国际知名度。而省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单雪季游客人数不应少于 10 万人次,年过夜游客的人天数指标与年游客总人数的比例不宜少于 60%,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不应少于 2 天。

《标准》还对国家级和省级滑雪旅游度假地的认定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包括滑雪旅游度假地核心区面积、核心区滑雪旅游场地条件、核心区旅游市场规模与结构、核心区滑雪旅游设备、滑雪旅游综合服务、户外和室内休闲活动及设施、基础设施、核心区智慧旅游系统、旅游综合服务等方面。

附《标准》:

滑雪旅游度假地等级划分

0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滑雪旅游度假地的等级划分的基本条件和评定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中国滑雪旅游度假地的等级划分和评定。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0001.4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4部分:运动健身符号

GB 12352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71 旅游规划通则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 19079.6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6部分:滑雪场所

GB/T 19402 客运地面缆车安全要求

GB/T 26358 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

GB 3748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GB 37488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T 39000 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

03

术语和定义

3.1 滑雪旅游度假地 ski tourist resort

具有良好的滑雪场地资源,满足滑雪场所开发条件,能够满足游客以滑雪运动为主,兼具山地运动、户外运动、康养度假、休闲娱乐等旅游需求的度假设施和服务功能集聚区。

3.2 滑雪器材装备 ski equipment

滑雪使用的必备器具。 注:包括滑雪板、滑雪鞋、固定器、雪杖、滑雪服、头盔、雪镜等。

3.3 滑雪场地设施 ski resort facilities

滑雪场地配置的器械设施。 注:包括滑雪索道、压雪车、造雪机、雪地摩托、全地形车、魔毯等。

3.4 雪道 skiing course/slope

开展滑雪活动的专门区域。 注:分为练习道/初级雪道、中级雪道及高级雪道等。

3.5 滑雪场地 skiing field

特定的经过修整可供滑雪专用的区域。

3.6 滑雪指导员 ski instructor

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能够向滑雪者传授滑雪运动理论和技能,指导安全滑雪的人员。

04

等级划分与基本条件

4.1 等级划分

滑雪旅游度假地划分为2个等级,从高到低为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省级滑雪旅游度假地。

4.2 空间组成

以县级行政区作为滑雪旅游度假地的依托区,有空间高度集聚的滑雪旅游区作为滑雪旅游度假地的核心区。

4.3 滑雪旅游资源

应具有地形、生态、气候、区位交通、发展潜力等综合条件优良的滑雪旅游场地资源,且无多发性不可规避的自然灾害风险。

4.4 规划建设

应按照国家标准编制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家和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应制定符合GB/T18971要求的滑雪旅游度假地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由地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或管理部门批准。

规划应明确空间边界,功能布局合理,对雪道、魔毯、索道、容积率、建筑密度、游客环境容量、绿地率、生态环境保护、风险防范等提出合理的控制要求。

4.5 滑雪旅游设施及配套系统

4.5.1 室内休闲活动设施、户外休闲活动设施应符合 GB/T 26358 所示类型,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说明, 宜包括(但不限于)表 A.2 中所示类型。

4.5.2 造雪系统应覆盖所有雪道。

4.5.3 应具有空间集聚的滑雪场地设施、户外休闲活动设施。以滑雪旅游度假为主,宜开展四季旅游。

4.6 旅游综合服务

4.6.1 核心区内应有雪具大厅,具有咨询、购票、投诉、休息、集散、滑雪器材装备存放和维护、租赁等滑雪旅游度假功能。

4.6.2 核心区内应配备滑雪教学与培训中心。应有儿童娱雪场地、滑雪教学场地。

4.6.3 除滑雪旅游外的户外和室内休闲活动类型应符合 GB/T 26358 的要求。

4.6.4 应有丰富的休闲活动。

4.6.5 餐饮设施应布局合理、环境舒适,应提倡文明用餐,能有效引导、提醒和督促游客节约饮食和绿色消费。

4.6.6 应有一定数量的旅游饭店、特色民宿等住宿接待设施,住宿服务设施满足 GB/T 14308 中规定的星级饭店及相应服务要求,或满足 GB/T 39000 中规定的民宿服务质量规范。

4.6.7 核心区应提供滑雪服、滑雪头盔、滑雪板、雪镜等滑雪器材装备购物服务以及其他旅游商品。旅游商品的种类、数量及分布应与滑雪旅游接待规模相匹配,能够满足游客滑雪旅游购物需求。

4.6.8 核心区应设置母婴室以及适合儿童、老人、残障人士等需求的度假休闲娱乐场所。

4.6.9 核心区应具有滑雪运动和休闲度假旅游标志引导系统,宜具有自然教育和环境解说系统,标志位置合理,造型宜富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标志应至少包含中、英文 2 种语言。设置的标志应符合 GB/T 10001.1、GB/T 10001.2 和 GB/T 10001.4 的规定。

4.7 区位交通

4.7.1 应有便捷的交通条件和良好的可达性,交通方式宜多样化。

4.7.2 核心区宜与周边旅游景区有良好的连通性。

4.8 其他旅游配套基础设施

4.8.1 核心区应规划合理容量的蓄水池,能够满足旅游度假、人工造雪和消防需求。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4.8.2 公共厕所的数量应与当地旅游接待能力相匹配,布局合理。

4.8.3 应有完备的垃圾收集装置与垃圾中转站。

4.8.4 核心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要求,中水处理后水质应符合GB/T 18920 和 GB/T 18921 的要求。

4.9 管理与安全保障

4.9.1 应具有健全、高效的管理体制和有效、诚信的经营机制。

4.9.2 应满足游客网上预订、旅游安全监控、智慧旅游资讯导览、游客分流、教练预约、旅游应急急救等管理服务需求。

4.9.3 应有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国家标准。其中空气质量应达到 GB 3095 一级标准,噪声质量应达到 GB 3096 的一类标准,地表水质量应达到 GB 3838 的三类标准。

4.9.4 核心区内应具有综合防灾体系和滑雪旅游安全紧急救援机制,宜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安全救助,应符合 GB 19079.6 的要求。运营和持证人员满足相关职业资格,如国家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等规定。

4.9.5 核心区内应有符合 GB 19079.6 的规定的滑雪场旅游安全防护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措施、滑雪旅游场所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4.9.6 应有完善的安全警示管理制度、标志体系,宜提供安全宣教服务。

4.9.7 应有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体系。

4.9.8 土地利用和项目建设无违法违规行为,运营管理及责权符合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劳动合同等法律法规要求,具有相应经营许可。

4.9.9 宜建立社区参与机制,为当地提供适当的公共服务和就业机会。

4.9.10 各种设施的卫生与安全应符合 GB 9664、GB/T 14308、GB/T 18973、GB 37487、GB 37488 等相应的国家标准,应配备急救设施和应急医疗合作单位,应急医疗合作单位不应低于三甲医院标准。

05

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评定条件

5.1 滑雪旅游度假地核心区面积面积不应少于20km2。

5.2 核心区滑雪旅游场地

5.2.1 山地垂直落差不宜少于 350m。

5.2.2 雪道总面积不应少于 100hm2。

5.2.3 应有适宜比例的初级、中级和高级雪道面积。

5.2.4 核心区日最大接待游客环境容量不应少于 5000 人。

5.2.5 应具备举办单项或综合国际滑雪赛事的条件。

5.3 核心区旅游市场规模与结构

5.3.1 单雪季游客人数不应少于 20 万人次。

5.3.2 应以接待过夜游客为主,年过夜游客的人天数指标与年游客总人数的比例不宜少于 80%,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不应少于 2.5 天。

5.3.3 应具有国际知名度。

5.4 核心区滑雪旅游设备

5.4.1 应具有符合 GB 12352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T 19402 客运地面缆车安全要求的索道系统, 如拖牵索道、固定式吊椅索道和脱挂式吊厢(椅)索道、地面缆车等。

5.4.2 索道每小时单向运量应与滑雪人数、雪道规模、数量相匹配。

5.4.3 压雪车数量不应少于 5 辆,设备正常运行。

5.5 滑雪旅游综合服务

5.5.1 核心区可用于租赁的滑雪器材装备数量不应少于 2500 套,并有数量配套的头盔和雪镜;儿童板数量不应少于滑雪器材装备总量的 15%,单板数量不应少于滑雪器材装备总量的 1/3。

5.5.2 能够对成人、儿童滑雪进行分类教学与培训。

5.5.3 宜有虚拟现实(VR)模拟滑雪系统的旅游场所。

5.5.4 应有滑雪学校,不同级别的滑雪指导员不应少于 300 人。

5.5.5 应配备滑雪器材消毒设施并公示。

5.5.6 应建立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调查与评价体系。

5.6 户外和室内休闲活动及设施

5.6.1 应有不少于20 种滑雪旅游和休闲娱乐活动项目,户外和室内休闲活动类型分别达到10 种以上, 可包括(但不限于)表 A.2 所示类型。

5.6.2 核心区户外和室内休闲活动设施日容量宜达到滑雪旅游度假地日游客容量的 1/2 以上,开展多季运营。

5.7 基础设施

5.7.1 应与周边核心旅游客源市场建立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航空等立体化便捷的交通联系,有抵达核心区的便捷公共交通。

5.7.2 应提供便利的电动汽车等能源清洁、安全便捷的旅游交通工具,宜为游客自助出行提供多种选择,旅游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 GB 5768 的要求。

5.7.3 核心区应有停车场,宜有室内停车场。停车场应设置电子监控系统、电动汽车充电桩。

5.7.4 区域内公共卫生设施设置合理,核心区厕所应达到 GB/T 18973 规定的 AA 级及以上标准,外观及内部装饰宜富于特色,有文化气息。

5.8 核心区智慧旅游系统

5.8.1 宜实现 Wi-Fi 全覆盖。

5.8.2 宜实现全域可视化管理。

5.8.3 宜推广电子票务,建立便捷移动电子支付系统。

5.8.4 应有旅游交通引导系统,实现智慧停车。

5.8.5 应提供智能服务设施,提供至少中、英文 2 种语言的服务。

5.9 旅游综合服务

5.9.1 应提供常用外语服务。

5.9.2 各种类型的住宿接待设施级配合理,达到 GB/T 14308 三星级(含)以上标准的住宿接待设施宜占住宿接待设施总量的 50%以上,并宜具有一定数量的富有特色的非星级住宿接待设施。

5.9.3 宜配备高品质多种规格的会议设施、商务中心,并提供专业服务。

5.9.4 宜提供满足游客需求的多种特色餐饮服务。

06

省级滑雪旅游度假地评定条件

6.1 滑雪旅游度假地核心区面积面积不应少于5km2。

6.2 核心区滑雪旅游场地

6.2.1 山地垂直落差不宜少于 300m。

6.2.2 雪道总面积不应少于 25hm2。

6.2.3 应有适宜比例的初级、中级和高级雪道面积。

6.2.4 核心区日最大接待游客环境容量不应少于 3000 人。6.2.5 能举办国家级滑雪赛事。

6.3 核心区旅游市场规模与结构

6.3.1 单雪季游客人数不应少于 10 万人次。

6.3.2 年过夜游客的人天数指标与年游客总人数的比例不宜少于 60%,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不应少于 2 天。

6.3.3 应在国内具有知名度。

6.4 核心区滑雪旅游设备

6.4.1 应具有符合 GB 12352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T 19402 客运地面缆车安全要求的索道系统, 如拖牵索道、固定式吊椅索道和脱挂式吊厢(椅)索道、地面缆车等。

6.4.2 索道每小时单向运量应与滑雪人数、雪道规模、数量相匹配。

6.4.3 压雪车数量不应少于 2 辆,设备正常运行。

6.5 滑雪旅游综合服务

6.5.1 核心区可用于租赁的滑雪器材装备数量不应少于 2000 套,并有数量配套的头盔和雪镜;单板和儿童板数量不应少于滑雪器材装备总量的 15%。

6.5.2 应有不同级别的滑雪指导员,数量不应少于 100 人。

6.6 户外和室内休闲活动设施

6.6.1 应有不少于10 种滑雪旅游和休闲娱乐活动项目,户外和室内休闲活动的类型分别达到5 种以上, 可包括(但不限于)表 A.2 所示类型。

6.6.2 核心区户外和室内休闲活动设施日容量宜达到滑雪旅游度假地日游客容量的 1/3 以上。

6.7 基础设施

6.7.1 应与周边核心旅游客源市场建立便捷的交通联系,有抵达核心区的公共交通。

6.7.2 应提供安全便捷的旅游交通工具,宜为游客自助出行提供多种选择。旅游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 GB 5768 的要求。

6.7.3 核心区应有停车场,宜设置电子监控系统、电动汽车充电桩。

6.7.4 区域内公共卫生设施设置合理,核心区厕所应达到 GB/T 18973 规定的A 级及以上标准。

6.8 核心区智慧旅游系统

6.8.1 宜设置至少 1 处智能化自助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中、英文 2 种语言服务。

6.8.2 宜设置旅游交通引导系统,实现智慧停车。

6.9 旅游综合服务

6.9.1 应提供英语 1 种或以上外语服务。

6.9.2 应有达到 GB/T 14308 三星级(含)以上标准星级饭店或具有相应服务水平的特色住宿接待设施。

6.9.3 宜配备先进多种规格的会议设施、商务中心,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6.9.4 宜提供满足游客需求的地方特色餐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