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决策部署,推进文化和旅游贸易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决定开展新一批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定位
规划建设一批文化和旅游贸易服务平台。以文化和旅游贸易企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服务,引领和服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打造一批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优势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数字文化贸易,推动文化和旅游贸易融合互促发展,促进文化贸易规模增长和结构优化,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二、申报主体
基地申报主体为地市级人民政府(含副省级)。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商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申报主体,经省级人民政府推荐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申报主体不超过1个。原文化部命名的上海、北京、深圳3家基地按照本次申报要求,提交申报复核材料(不占所在地方名额)。
三、基本条件
(一)基地建设发展坚持正确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基地所在城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基础好,文化和旅游贸易水平较高,外向型文化和旅游企业集聚度高,开拓海外市场意愿强烈。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文件精神,推动落实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因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工作成效明显列入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激励名单的地方,予以优先支持。
(三)基地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含副省级)是建设主体,高度重视文化和旅游贸易,已将该基地建设纳入同级或上一级党委政府重点推进事项,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四)基地拥有一定规模的现代化服务载体面积,基础设施配套齐备,能够满足文化和旅游贸易企业的各类功能需求,以及部分企业的办公驻点需要。基地载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万平方米,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五)基地运营主体为在当地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具有涉外经营能力和专业化管理团队,无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等方面问题,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且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成立不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算)。
四、申报文件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申报主体结合《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工作指南(2022)》(附件1)和《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申报材料要求》(附件3),填写《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申报表》(附件2),并编制《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规划(或方案)》。
五、工作程序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基地申报材料的审核推荐工作,于2022年9月20日前将推荐申请材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指定地址。文化和旅游部将会同商务部通过集中辅导、合规性审查、基础评价、答辩评审、实地考察等环节和程序,确定基地命名名单。原文化部命名的上海、北京、深圳3家基地,适用复核程序,直接进入实地考察程序,与新命名名单一同公布。
六、联系方式
业务联系人及电话:
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李泽轩
电话:010-59881575
商务部服贸司 钱恩奎
电话:010-65197352
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45号兴发大厦702室
联系人:高国丽
联系方式:15710028079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22年7月15日
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工作指南(2022)
自2011年起,原文化部先后批准命名了上海、北京、深圳3家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经过十余年探索,在推动对外开放政策落地、建立产业国际合作渠道、完善综合配套服务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决策部署,推进文化和旅游贸易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商务部决定加强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部省(市)合作,建设文化和旅游领域特色服务平台,开拓海外文化和旅游市场,培育文化和旅游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推动文化和旅游贸易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导向,双效统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服务大局,科学规划。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等重点区域建设,结合各地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特点和文化和旅游贸易需要,科学规划布局。
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坚持政府主导、高位推动,从领导机制、政策扶持、运营管理、企业服务等方面全面统筹并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依靠企业实施市场化运营管理,为文化和旅游企业“走出去”和高品质产品和服务“引进来”提供服务。
创新发展,示范引领。创新文化和旅游贸易模式,以点带面,支持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做大做强,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推动文化和旅游贸易融合互促发展。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数字文化贸易。
统筹协调,开放合作。坚持统筹协调,发挥各地积极性和主动性,整合中央和地方、国内与境外文化和旅游创新资源。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坚持高水平走出去和高质量引进来并重,增强文化和旅游贸易综合竞争力。
三、工作目标
围绕国家区域重大战略,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文化和旅游贸易高质量发展要求,命名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的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形成开放政策进一步落地、国际合作渠道更加通畅、综合配套服务进一步完善的全国性外向型专业服务平台网络,帮助企业提高把握国际市场动向和需求特点的能力,提高把握国际规则能力,提高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提高防范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带动企业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中实现更好发展,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四、建设标准
(一)公共服务
1.政策信息。汇集并发布国际文化和旅游政策信息、市场动态信息、商业渠道和平台信息,为文化和旅游企业提供信息定制和推送服务。推动境外主流媒体对我国文化和旅游企业及在外贸易投资开展正面报道。
2.金融服务。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开发性及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各类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探索文化和旅游贸易投融资服务新模式。
3.法律服务。建设涉外商事与法律服务中心,为文化和旅游企业提供境外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咨询、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和争议解决、法律风险评估、商事纠纷调解、诉讼仲裁代理等法律服务,维护文化和旅游企业正当权益。
4.人才服务。引进一批海外文化和旅游产业人才,联系、结交一批海外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军人才,通过开展培训、论坛等活动,为本地区文化和旅游贸易培养一批复合型人才。
5.渠道拓展。与国内外知名企业、行业协会、文化和旅游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整合各类资源开拓海外市场。积极举办国内外贸易促进活动,组织文化和旅游企业参加海内外重点展会。跟踪本地文化和旅游企业在境外投资或合作项目情况,服务有实力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开展海外投资与合作。
6.服务规范。推动服务标准化建设,编制服务手册,提供菜单式便捷服务。定期举办政策辅导、讲堂等活动,提供信息定制和推送服务。建设“一站式”集成服务平台,为文化和旅游企业提供政策落地、市场信息、法律服务、金融保险、融资担保以及海关、税务、外汇、翻译、物流等综合配套服务。
7.服务创新。探索建设海外文化和旅游贸易促进中心、境外文化和旅游贸易合作区、海外仓等贸易服务平台,积极打造中外合作孵化平台。准确把握国际新业态和新消费趋势,为文化和旅游贸易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
(二)运营管理
1.基础设施。建设适合文化和旅游企业办公的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和绿色低碳的发展环境。为文化和旅游企业举办活动、展览展示、洽谈合作等提供公共服务空间。
2.管理能力。运营主体经营状况良好,有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尤其是涉外经营管理能力强的团队,能够很好承担基地建设发展和管理职责。
3.运营制度。运营主体制定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外事等相关规定,建立文化和旅游贸易运行监测体系,按时按要求报送基地建设发展情况和重点企业情况。
(三)保障体系
1.组织保障。建设主体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基地建设领导工作小组,建立常态化的工作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基地建设工作。
2.政策保障。所在地省、市级人民政府出台并落实支持基地发展的扶持政策,为基地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并能将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政策在文化和旅游贸易领域有效应用。帮助企业用好文化和旅游领域产业、贸易、投资等方面优惠政策。
3.发展规划。建设主体按照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标准等有关要求,结合基地发展实际,科学制定并有效落实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四)多元协同
1.部门协同。建立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联系机制,及时了解反馈企业困难和诉求。加强与海关、外汇、金融等相关部门和机构沟通协调,共同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2.品牌协同。充分发挥基地与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的协同作用,与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等协作发展,共同促进文化和旅游企业融入国际市场。
3.区域协同。积极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等重点区域建设,推进区域文化产业带建设。
4.产业协同。积极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文化和旅游领域国际贸易、投资、合作,以及文化和旅游产业与科技、体育、健康、教育等相关产业融合。
(五)示范引领
1.经验模式。在服务优化、运营管理、政策保障、制度设计、渠道拓展、对外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并通过结对帮扶、交流互访、项目合作等方式,推动区域文化和旅游贸易高质量发展。
2.品牌影响。具有品牌标识,具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和美誉度。服务一批国际知名度较高、影响力较大的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推动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引进来”,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和旅游贸易促进活动。
五、工作机制
与保障措施建立文化和旅游部和商务部,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含副省级),以及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运营主体共同参与的多方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和推进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发展工作。
(一)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商务部统筹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工作,日常事宜由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具体承担,并与商务部服贸司密切沟通协作。主要职责包括:
1.确定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制定完善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工作指南。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基地命名为“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城市名)”;
2.完善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
3.制定出台支持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发展的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等;
4.指导各地制定出台支持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发展的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等。备案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发展规划、运营主体调整变化;
5.推动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之间开展交流合作,研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6.对已命名的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实施动态管理。
(二)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与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共同统筹本省(区、市)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牵头开展本省(区、市)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申报、审核、推荐工作;
2.指导本省(区、市)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主体编制《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规划》;
3.对本省(区、市)已命名的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开展日常指导,会同本省(区、市)有关部门出台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审核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运营主体变化调整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4.推动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按照《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规划》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建设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5.及时向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反馈建设工作进展和重大事项。
(三)地市级人民政府(含副省级)
地市级人民政府(含副省级)是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主体,统筹推进辖区内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申报、建设,并提供政策、资金等保障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辖区内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工作;
2.按照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标准等有关要求,制定《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规划》;
3.确定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运营主体,并配备专业化的管理团队。运营主体发生变化,需在30日内经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4.加强指导、监督、考核和支持,督促指导运营主体按照《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规划》开展工作,规范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称号使用,不得随意将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称号授予其他单位使用。对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
5.协调解决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发展中遇到的相关重大问题。
(四)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运营主体
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运营主体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含副省级)确定,具体推进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和运营管理,并落实政策、资金等保障措施。主要职责包括:
1.加强与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并接受其指导;
2.根据《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规划》要求,落实各项建设举措;
3.落实建设标准要求,做好基地日常运营管理,引领和服务文化和旅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4.用好用足各类扶持政策、保障资金等,及时总结建设工作经验;
5.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外事等相关规定;
6.按季度报送基地建设发展情况、重点企业发展情况等。
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内容
(一)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申报表(附件2)。
(二)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规划(或方案)。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总体思路。制定基地建设的发展定位和目标。发展定位包括总体定位、产业定位,要切合实际,同时站位要高,能够发挥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目标要具体、量化、可考核,能够体现基地特点和反映基地建设发展水平的显著提升。
2.空间布局。根据基地发展定位及文化和旅游贸易发展需求,按照土地集约利用原则,提出科学的空间布局。
3.重点任务。立足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发展定位和目标,参照《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工作指南(2022)》(附件1)提出的建设标准,有针对性地提出基地的建设重点任务。
4.具体措施。针对基地建设重点任务,提出具体的、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基地建设发展措施,明确各项措施的责任单位和进度要求。
5.进度计划。明确基地未来三年的建设发展进度计划,明确每一年的建设发展目标、任务、措施。申报时未提供建设发展规划的,待基地名单公布后6个月内,向文化和旅游部补报《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三)佐证材料。包括基地空间布局图、实景图片、基地批准设立的文件扫描件、基地运营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政府出台的支持文化贸易发展或基地发展的相关规划和政策文件扫描件等图片资料。
二、材料数量和格式
申报材料第(一)、(二)、(三)项纸质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一式10份。附电子件1份,文件材料可用pdf格式电子扫描件,图片规格原则上不小于600万像素;如有视频资料,请一并提供,视频大小不超过1G,建议提供高清或以上版本;使用第三方图片或视频材料尽量选取画面清晰的高分辨率版本,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