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支持冰雪经济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冰雪经济发展规划(2022—2030年)》,推动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持我市冰雪经济领先优势,依据《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壮大市场主体。按照省政策关于壮大市场主体的工作要求,《政策措施》提出以下7条政策。

1. 为增强知名企业落户我市发展冰雪经济吸引力,《政策措施》提出,支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旅游集团20强”企业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企业,来哈投资发展冰雪产业。对在哈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省级相关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再按照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为增强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填补支持政策空白,《政策措施》提出,对新设立的开发冰雪文化、冰雪体育、冰雪旅游、冰雪度假、冰雪装备等冰雪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工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3.为拓展对旅游景区及室内冰雪场政策惠及面,《政策措施》提出,对正常运营的A级以上冰雪旅游景区,按照年接待游客20—50万人次、50万人次以上,每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50万元。对各级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室内冰雪场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各区县(市)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4.为增强对冰雪企业金融扶持力度,《政策措施》提出,新设立的冰雪产业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的,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5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为增强对冰雪旅游各类型景区扶持力度,《政策措施》提出,支持新建冰雪旅游景区、冰雪旅游度假区、冰雪主题乐园、冰雪小镇等,对年接待游客30—50万人次(不含50万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为增强对冰雪新经济业态扶持力度,《政策措施》提出,支持发展冰雪主题云演艺、云展览、云赛事、旅游直播、旅游带货等新经济业态企业,以及VR/AR训练+健身、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沉浸式冰雪娱乐体验产品,对新设立的年营业收入达到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新设立冰雪产业企业充分运用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视听、数字艺术等产业形态,开发冰雪题材原创数字文化内容,对获得省级优秀作品的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为鼓励吸引游客来哈停留消费,《政策措施》提出,对旅行社组织游客在我市停留2天1夜(含)以上,且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冰雪旅游景区的,按《黑龙江省鼓励旅行社“引客入省”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

(二)推进项目建设。按照省政策关于冰雪经济项目的工作要求,《政策措施》提出以下3条政策。

8.为增强对新建冰雪产业项目及景区、滑雪场改造项目扶持力度,《政策措施》提出,对新建且入统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0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冰雪产业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A级以上冰雪旅游景区、S级旅游滑雪场升级改造投资且入统的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为鼓励利用闲置用房改造新建室内滑雪场,《政策措施》提出,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校园建筑、商务楼宇、商业网点等房产改造新建室内滑冰场,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且冰面面积达到1200平方米以上、投资500万元以上、全年正常运营的项目,在享受省级相关政策补助的基础上,再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为鼓励冰雪题材剧本创作基地、影视基地及影视剧建设,《政策措施》提出,支持冰雪题材剧本创作基地、冰雪影视基地建设及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制作,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游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打造品牌活动。按照省政策关于打造品牌活动的工作要求,《政策措施》提出以下5条政策。

11.为增强我市各单位申报、参选国家级称号的积极性,《政策措施》提出,支持冰雪产业企业打造品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入选“中国旅游集团20强”,首次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全国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的,在享受省级相关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2.为鼓励各机构积极在我市举办各类型冰雪经济活动,《政策措施》提出,鼓励开展冰雪文化推广、冰雪旅游推介、冰雪体育运动普及、冰雪装备展销等系列活动,支持举办国家级、省级冰雪节庆活动、冰雪体育赛事、冰雪产业博览会、冰雪主题论坛,在享受省级相关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再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30%给予活动举办机构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为保障我市与其他地市保持同等支持标准,《政策措施》提出,支持各区县(市)举办冰雪文化旅游消费季、消费月活动,采取发放政府消费券等方式对冰雪旅游景区给予惠民门票补贴,在享受省级相关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各区县(市)补助。

14.为鼓励开展“冰雪研学在冰城”活动,《政策措施》提出,支持开展“冰雪研学在冰城”实践活动,对全年累计组织500名、1000名以上师生且每次在我市冰雪景区研学实践2天以上的组织方,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

15.为落实“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部署,《政策措施》提出,举办“赏冰乐雪”系列活动,免费发放冰雪公益体验券,带动更多市民零距离接触冰雪运动。

(四)完善要素支撑。按照省政策关于完善要素支撑的工作要求,《政策措施》提出以下11条政策。

16.为保障冰雪产业复合型人才供给,《政策措施》提出,将冰雪产业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工作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培训经费投入,重点支持本地人才培训“走出去”和国际高端培训“请进来”。

17.为完善冰雪产业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政策措施》提出,支持市属高校根据冰雪产业发展规划,动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注重培养冰雪产业急需的高素质人才,完善冰雪产业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利用多样化教育资源开展冰雪人才培养和培训,鼓励冰雪产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实训基地。

18.为提升冰雪运动员人才正向激励,《政策措施》提出,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冰雪体育人才训练和培养,对我市的运动员和在我市训练一年以上输送到省(市)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代表哈尔滨市、黑龙江省、中国参加重大冰雪体育赛事获得成绩的,在享受省级相关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再按照运动员获得成绩奖励标准的10%,给予训练机构一次性奖励。

19.为充分发挥冰雪领军人才品牌效应,《政策措施》提出,支持冰雪领军人才在我市创办冰雪运动培训机构,在享受省级相关政策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相应补助,其中,对自建(自购)用房的按照实际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租赁用房的按照年租金的2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助总额不高于100万元。

20.为加强高层次冰雪产业复合型人才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提出,妥善解决新引进高层次冰雪产业复合型人才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子女入学政策,符合要求的给予购置、租赁办公及居住用房补贴。

21.为加强新技术在冰雪经济领域转化应用,《政策措施》提出,支持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VR/AR等技术在冰雪文化、冰雪旅游、冰雪体育、冰雪装备、冰雪教育等领域转化应用,对新设立一年以上企业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

22.为完善冰雪产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政策措施》提出,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冰雪产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行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知识产权等多种权益性质押贷款。

23.为落实省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紫丁香”计划,《政策措施》提出,大力推动具备条件的冰雪产业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等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冰雪产业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具体补贴方式和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黑政规〔2021〕15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哈政规〔2021〕11号)相关规定执行。

24.为保障冰雪产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措施》提出,冰雪产业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社会资本参与政策允许的国有冰雪产业企业重组改革,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5.为保障冰雪产业企业享受土地政策,《政策措施》提出,依法依规将冰雪产业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并结合实际安排一定比例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创新冰雪产业项目用地方式,鼓励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26.为保障冰雪产业企业享受土地出让金政策,《政策措施》提出,经冰雪产业项目所在区县(市)政府同意,土地出让金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按照不低于出让价款的50%缴纳,余款1年内缴清,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产业项目所在区县(市)政府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哈政规〔2018〕15号)有关规定申请兑现支持资金,并由区县(市)政府负责自行安排用于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对同时符合本政策措施及国家和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国家和省要求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规定)的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政策措施由市文广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在政策执行期内开展中期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善管理的依据。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