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2020年财政支出预算管控清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和经济下行对我省财政收入影响,切实兜牢“五保”支出底线,更好地集中财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建立2020年财政支出预算管控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分类。按照知易行简、集约节约、公开透明、约束有力的原则,在国家和我省现有财政支出相关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财政支出预算管控清单。财政支出预算管控清单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调整类。

 (一)禁止类。主要包括不出台新增津贴补贴和奖金政策、不新建办公用房和场馆、不新购公务用车等。

 (二)限制类。主要包括控制和压缩会议、培训、差旅等公用经费性质的非重点、非刚性支出。

 (三)调整类。在兜牢“五保”支出底线、确保打赢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基础上,按照“大口不变、小口调整”原则,将可调整专项资金向疫情防控、就业、中小企业纾困、促进消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粮食生产等重点领域倾斜。其中,对于可调整的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已下达未分配、尚未下达以及已分配下达省直单位尚未支出的,在不违背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能够全部调整用于上述六个方面重点领域支出的要做到应调尽调,不能全部调整的,也要按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意见由省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政府审批;已分配下达市县未支出的,具体调整意见由省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政府审批后,指导市县进行调整。市县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二、资金范围。重点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包括当年预算安排和上年结转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也要按有关规定严控支出。

三、执行时限。建立财政支出预算管控清单是非常时期的非常举措,执行时限从发布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

四、相关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将落实财政支出预算管控清单工作作为当前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研究采取务实管用措施,切实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省直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2020年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管控清单》落实落靠,并指导市县抓好落实;各市县要比照省级管控清单内容,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精准制定、严格落实本地财政支出预算管控清单,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省财政厅。涉及预算调整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附件:2020年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管控清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