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依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
1.完善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置。2020年年底前,完成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换届。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教育厅厅长担任,成员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团省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日常工作。省教育厅设立督学、副督学,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督政组、督学组、评估监测组、综合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可参照省级机构设置。各级政府要强化教育督导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机构设置,创新工作机制,配齐配强教育督导力量,确保教育督导机构能够严格依照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
2.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综合督导,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督导。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国家教育督导规章制度、标准的具体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省市县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严格依照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加强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生根,确保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3.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健全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形成在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一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认真履职尽责。
4.强化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二、深化督学队伍建设与管理改革
1.配齐配强专兼职督学。实行专兼职督学准入制度。制定各类督学聘任办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督导队伍。按教育督导职能需要配备数量充足的专兼职督学,聘任涵盖各级各类教育的督政类、督学类和评估监测类的兼职督学。市县专兼职督学原则上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规模较大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督学的具体比例由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逐步扩大专职督学比例。实现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
2.改进督学培训方式。构建以国培为引领、省培为主导、地方自培为主体的分级分类督学培训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培训方式,全面提高督学队伍专业化水平。
3.强化督学队伍管理监督。建立各级政府对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健全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制定督学管理办法,实行督学持证上岗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督学实绩考核,建立督学奖惩与退出机制。
三、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
1.完善督政机制
建立和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重点督导评价各级政府对教育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包括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教师编制待遇、教育扶贫和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等情况。
建立和完善国家对省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迎检机制。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完成自查自评、迎接检查、问题整改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按规定积极配合、各尽其责。
建立和完善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机制。研究制定省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科学合理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督导评价工作。
建立和完善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验收机制。制定黑龙江省县城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建立县级自评、市级复评、省级评估验收机制。
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验收机制。制定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建立县级自评、市级复评、省级评估验收机制。
建立和完善对市县政府进行教育专项督导机制。结合实际需要,对国家和我省教育领域重点、热点、难点题进行专项督导,及时开展重大教育突发事件督导。
2.完善督学机制
完善学校督导的政策和标准。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包括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情况。原则上,对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
健全督学责任区挂牌督导制度。实行中小学、幼儿园督学责任区制度,落实常态督导,督促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公开挂牌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指导学校建立自我督导体系。指导学校逐步建立科学化、系统化和信息化的内部督导工作机制,优化学校内部治理,促进学校自我监督、自我发展和自我改进。
3.完善评估监测机制
归口管理评估监测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各级各类教育评估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内承担相应任务。各市县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部署组织实施属地内教育评估监测工作。
明确评估监测内容和标准。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重点加强对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各学科学习质量、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继续实施高等教育评估,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不断完善各级各类教育评估监测标准和指标体系,保证科学性、严谨性。
引进第三方教育评估监测机构。积极探索建立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积极培育、扶持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发展,支持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按照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监测工作。
创新评估监测方式方法。探索大数据背景下新的评估监测方式,在省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下建设我省教育评估监测平台,研发相关网上评估监测工具,建立教育评估监测数据库,定期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评估监测队伍建设。加强教育评估监测技术人才培养和储备,分级分类建立教育评估监测专家库,吸纳相关学校、教科研院所、学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人员参与。有计划开展评估监测人员的培训。
四、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
1.完善报告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均要形成督导报告,并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及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2.规范反馈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决定,提出整改要求,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强化整改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督促被督导单位牢固树立“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督导严肃性。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要发督办单,限期整改。被督导单位要针对问题,全面整改,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4.健全复查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督导事项建立“回头看”机制,针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随时掌提整改情况,防止问题反弹。
5.落实激励制度。加强重大教育督导评估结果运用,将其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业绩表现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对教育督导评估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并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要严肃认真,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7.建立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提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8.压实问责制度。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革目标和任务,加强组织协调,认真抓好落实,到2022年年底前,构建起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2.加强教育督导研究和法治建设。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结合省市县督导工作具体特点,组织开展系统深入研究,为教育督导决策咨询提供真知灼见。采取适当方式,重点支持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持续开展教育督导研究,培养壮大教育督导研究力量。完善教育督导法规政策,加快相关规章制度建设,细化各项教育督导工作程序和规范,使教育督导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都有章可循。
3.切实落实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和条件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保证各级督导工作必要经费需求。各级政府要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4.加快构建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按照国家统筹规划和部署要求,整合构建全省统一、分级使用、开放共享的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形成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教育督导体系,提高全省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5.营造良好的教育督导工作环境。加大对教育督导工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凝聚工作合力,争取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为教育督导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加强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情况检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要作为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